通讯员 黄湘宜 见习记者 李欣芸
近日,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主人与他人打架,家犬上前“帮忙”的纠纷,判决家犬主人赔偿被害人医药费、交通费等共计2767元。
郝某和黄某是邻居,两家因生活琐事,一直存在着过节。
2月27日,郝某发现黄某将三捆干柴放在自家责任田的田埂上,遂将其中两捆挪至一边。
黄某发现干柴被挪动,便与郝某发生口角,郝某因此将第三捆柴推到水沟里,双方由口角之争上升为拳脚冲突。冲突中,黄某饲养的狗冲上前,将郝某左腿咬伤。
之后,郝某分三次注射了狂犬疫苗,医药费共1796元。3月8日至3月14日,郝某因左下肢皮肤软组织感染到医院住院治疗7天,花费医药费1157元。郝某要黄某赔偿他的经济损失,双方未能达成一致,郝某遂将黄某诉至法院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侵害公民健康造成损失的,应当按照过错原则处理。本案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后,发生了饲养动物咬人事件,而非单纯的饲养动物伤人事件。双方的过错程度,应综合事件全过程进行分析认定。
在此次冲突中,黄某明知自家与郝某家存在过节,仍将干柴放在郝某家责任田的田埂上,系纠纷的起因;郝某在非必要通行的情况下,将被告家的干柴挪开,存在发泄怨气之嫌;黄某因用语不当导致口角,激化了双方的矛盾;郝某负气将第三捆干柴推向水沟,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扩大;黄某对饲养动物未尽管理责任,导致动物伤人事件发生,存在明显过错。
综上,法院确定,黄某承担70%的责任,郝某自行承担30%的责任。法院判决黄某赔偿郝某医药费、交通费等共计2767元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。
法官说法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: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: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